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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 非法经营 滋扰政府 涉黑记者都干了啥
发布时间:2019-07-24 10: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9年7月12日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情:以苗迎春为首的家族成员以经济实体为依托,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采取侵吞国有资产、违规销售楼盘的方式,攫取巨额财富。苗迎春还滥用媒体监督权力,以“拍摄”“采访”“曝光”等方式,组织策划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要挟滋扰政府及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

案情回放

1999年底,以苗迎春为首的家族成员,通过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党委委员罗振华共谋,先后承揽该公司多项扩建工程,逐步形成垄断。2009年,其家族成立“乌兰花园项目部(办事处)”,以该经济实体为依托,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采取侵吞国有资产、违规销售楼盘的方式,攫取巨额财富,并违规占用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建造私宅,对主管部门发出的违法建设停工拆除通知书置若罔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苗迎春逐渐确立了其在该组织中的核心地位。

该组织成立初期,苗迎春利用其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站长身份,在自建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将其作为“私人领地”,违规豢养大型烈犬进行看护,私藏枪支。同时,违规雇佣栗某某等人,通过发放工资、承诺安排工作等方式,使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此外,他还多次使用贪污等手段积累经济实力。为了达到该组织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的庇护,苗迎春先后向赵春涛行贿59万元。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积聚,苗迎春为壮大组织,先后笼络敖某、吴某某、赵某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充当打手,为该组织排除异己。同时积极拉拢时任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晏,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2017年10月,苗迎春指使王某、苗某某、敖某等人报假案、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刘晏违规办案,诬告陷害李某某致使其被判刑,从而维护了该组织的非法地位和非法利益。

在该组织壮大期间,苗迎春采取“拍摄”“采访”方式,组织策划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还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操纵舆论工具,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损害商品声誉等多起犯罪活动,以及威胁、殴打他人等多起违法行为,对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苗迎春为首的其家族成员于1999年底采取虚假挂靠、贿赂开道方式,先后承揽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多项建设工程,逐步形成垄断。2009年,其家族成立“乌兰花园项目部(办事处)”,以家族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攫取巨额财富。同时,被告人苗迎春违规占用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建造私宅,并违规雇用社会闲散和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其工作和充当打手,至此,以苗迎春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后被告人苗迎春通过贪污为该组织积累经济实力,通过行贿为其滥用记者职权提供庇护,通过拉拢公安民警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被告人苗迎春还滥用媒体监督权,以“拍摄”“采访”“曝光”等方式要挟滋扰政府及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组织策划多起违法行为。被告人苗迎春为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组织策划实施了殴打肖包生的案件。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苗迎春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品声誉罪。

被告人苗迎春的辩护人提出,苗迎春与敖某等人未形成紧密组织结构,没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及奖惩措施,未举行过成立仪式或者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也未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及将个人财产支持组织活动,也未对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故认定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呼和浩特中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苗迎春为首的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操纵舆论工具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对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呼和浩特中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苗迎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时,被告人刘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晏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王晓霞)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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