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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侵害公益
发布时间:2019-07-22 16:24 | 来源:法制日报


“我在微信上看到有商家推荐的菜品说明含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算不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咱们消费者,这事归不归检察院管?”2019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某酒店、某农产品店、某家庭农场三个商家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广告。

根据举报内容,宜兴市检察院对涉案三商家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技术取证,并对其所在的实体商铺进行走访暗查。

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三商家都是宜兴本地店铺,发布的均为食品广告。某酒店于2017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文章,向消费者推荐店内经营的6道菜式,其中推荐菜品“千岛湖鱼头汤”时,使用了“具有降低胆固醇、增进智力之功效,是顶级绿色安全食品”的文字图片描述。

某农产品店于2018年7月18日利用微信公众号介绍百合时使用了“具有润肺止咳、清脾除湿、补中益气、清心安神的功效”的宣传用语。某家庭农场2019年1月31日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推广自家养殖的鲈鱼,文内含有“鲈鱼能补肝肾、健脾胃、化痰止咳,对肝肾不足的人有很好的补益作用,还可以治胎动不安、产后少乳等症”的广告内容。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三商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属于广告行为,广告词中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描述违反了有关规定。作为食品广告,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宜兴市检察院认为,此类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范畴,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违法广告充斥消费者的朋友圈,贵单位对辖区内广告发布负有监管职责,应依法进行监管。” 4月26日,宜兴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了1份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处理三商家,责令商家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经行政部门查明,三商家发布广告的行为系委托广告公司或自行编辑发布。某酒店自文章发布后,经营了“千岛湖鱼头汤”近一个月,后因无法取得食材未再经营该菜品,从文章发布至今,该菜品营业额约5000元。某农产品店仅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尚未通过该渠道销售。某家庭农场广告发布时间较短,期间未有因广告误导导致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情况。

在综合考虑商家的经营额、广告发布时间、造成影响等情节后,相关部门开出三张虚假广告罚单。对某酒店、某农产品店、某家庭农场分别做出了罚款5万元、2400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收到相关单位的检察建议回函,表示已经督促三商家对其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进行整改,目前违法内容已被全部删除,罚款已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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