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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捕鸟46只 判刑之外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7-18 14:20 | 来源:检察日报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8万元。”6月24日,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该案系加格达奇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加格达奇区“老黄金部队”附近山上,利用捕鸟工具捕捉野生鸟类46只,用于出售获利。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办案部门进行调查。

  为确定涉案鸟类的经济损失,办案干警走访了大兴安岭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处、加格达奇林业局、加格达奇区价格认定中心等单位。经加格达奇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46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加格达奇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46只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通过公开审理,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记者 何其伟 刘强辉)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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