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微信转账盗窃他人钱财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与本地女子李某相识一个月后同居。李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银行卡刷卡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被告人张某将密码默记心中。被告人张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银行卡与自己微信绑定,分3次将李某银行卡内30005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之后将李某手机中的银行提示短信删除,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李某发现卡中钱款数额有误,询问张某,张某矢口否认,谎称不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于李某报案次日离开克拉玛依回到四川老家。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未进行退赔,社会危害性大,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涉及微信转账盗窃屡有发生。此案受害人与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受害人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放松了警惕,导致银行卡里的钱被盗走。不管嫌疑人盗窃的是近亲属还是其他人,只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达到数额标准,就可以定罪为盗窃罪。如今很多人的手机软件都会绑定各种银行卡,大家要提高警惕,给网银多加几道安全防范,以免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记者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