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何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并分处罚金4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行业。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周某单独或伙同胡某(均另案处理)使用弩、麻醉针等方式毒杀狗后对外进行销售。刘某、何某系夫妻关系,在宁乡市流沙河集镇经营某冻货店期间,明知周某向其店内出售的死狗死因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去除内脏存放在冻库内分次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18日,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3只(60余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了价款600元。同年12月23日,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6只(180余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价款1800元。送到刘某、何某经营冻货店的狗多数已断气,偶尔还有一两只在抽搐,且这些狗身上没有明显伤痕,没有血迹。刘某有多年屠宰经验,在验货时已发现这些狗不是正常死亡的狗,有可能是毒死的。在处理狗时,刘某担心狗肉卖出去会产生问题,于是将狗去除内脏后冰冻,并打算将其熏制。刘某认为熏制后的狗肉应该不会出大问题。2019年1月14日,宁乡市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对刘某、何某经营的某冻货店进行检查,查获狗腿肉1只,去内脏冻狗6只。经抽样送检鉴定:送检狗肌肉组织中检出琥珀乙酰胆碱成分。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陶琛 通讯员 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