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叶某彪等2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毛某海等27人分别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叶某彪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通过不断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了以其为核心、成员20余人、组织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广丰城区、五都镇一带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13起、违法行为12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造成个人财产损失9172元及国家矿产资源流失88万余元,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叶某彪为首的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叶某彪处于核心地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毛某海等12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周某剑等15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侯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