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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写进森林法固废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9-06-28 11:07 | 来源:检察日报


6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记者注意到,这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都新增了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

森林法(修订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记者注意到,森林法(修订草案)第64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新增的第99条中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对生态赔偿金的使用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磋商或者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按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统筹用于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记者 郑博超)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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