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万静 上市公司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该子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为由,被罚款1021.4万元。
据悉,国家发改委对金路集团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始于2017年5月11日,并认定该公司与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PVC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该公司参加了“西部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发改委据此认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而且,发改委在调查中还了解到,该公司在达成2016年8月的垄断协议后,将销售给重庆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650元/吨提高至5700元/吨,涨价50元;将销售给浙江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650元/吨提高至5850元/吨,涨价200元。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发改委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与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PVC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据此,发改委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10.214亿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10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