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规定打造最优发展环境
公安人员20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要追责
对全省公安系统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者如何进行责任追究有了明确规定。6月21日,省公安厅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此项《规定》出台在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属首次。
何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规定》明确,是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办案、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或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贯彻落实、监督指导等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哪些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规定》列出4种情形:违反上级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警令政令畅通的;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的;违反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的。同时,在每种大的情形下,又详细列举了4种具体情形和1项兜底情形,即20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规定》明确,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及责任程度等,视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或其他处理。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从诫勉谈话到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等9种处理方式。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可以依据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干部调整、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及单位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记入人事档案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记者 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