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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法院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19-09-11 1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 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同一时期,对司法公正的重视也提到了一个新高度,这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表现在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责无旁贷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在社会治理当中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如何推进,要从社会治理这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着眼。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在概念表述上只有一字之差,但至少有三个方面不同于以往,这种不同决定了人民法院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的走向。

  在主体方面,社会治理强调更广范围的主体参与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社会管理”思维当中,国家机关是维持社会运转秩序的最主要的甚至唯一主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就其他主体自身而言,也习惯于处在被管理的位置。从外界环境到自身认知,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都不自觉地忽视对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应承担的责任。

  从参与治理方式上,社会治理更加注重社会效果,民主协商手段受重视程度提升。在“社会管理”思维当中,过程与结果相比,更加重视管理效果。其以明确的社会管理目的为指引,为尽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其过程往往更加刚性,侧重于让司法机关以及行使其他权力的机关或单位在其中发挥效能,最直接有效的就是强制措施、惩戒手段,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程度的后遗症。而在“社会治理”理念中,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强制力,要让位于这些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的调和力。强制力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最后保障存在,最好是“备而不用”。而调和力主要体现为引导、协调等民主协商方式,对于矛盾化解、纠纷的处理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更加关注社会心理的接受程度。

  在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上,公平正义较之于秩序更为优先。在众多的价值目标中,“社会管理”更为偏向于秩序,兼顾公平、正义;而在“社会治理”理念当中,让人民群众事事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则体现得更为直接。老百姓心里对所经历事件处理公平的认可,往往就意味着对社会正义的肯定。这种价值排序的变化,意味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借助社会力量的调处功能与人民群众的自治能力。对于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看得见的权力之手缩减力度,尽可能地通过借力引导方式,将村、居民的更大程度地自治效能发挥出来,使之自行消解。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管理就像西医看病,在病到一定程度公权力介入,之后一刀切除,使秩序得以恢复,但是组织细胞对社会机体的适应性得不到重视;而社会治理则像中医调理,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注重个体与组织之间的契合度,强调社会秩序与个体发展需求之间的协调性,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将矛盾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就是要带动各类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显其能,培育社会有机体的自愈能力。(魏 东)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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