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8月22日电(虞启忠)22日,江苏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明确了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并就如何破解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江苏省法院于2018年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理念,并就在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这一司法理念展开调研,多次召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代理机构、省内外专家学者、知识产权法官和企业家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为此,《意见》规定除了积极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外,可以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
《意见》对于目前已经国内法院裁判确认的依靠现代技术,如区块链、时间戳等保全或获取的证据给予肯定。同时,《意见》对于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作了规定。
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制的,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如何有效破解审理“周期长”问题?
该意见明确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在证据交换、质证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辅助法官固定证据、认定事实。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对于关联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示范性判决或简化审理程序方式处理;对于复杂案件,可以探索就权属关系、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的方式尽快解决争议。意见还规定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能够通过其他查明方式认定技术事实的,一般不启动技术鉴定的要求,防止技术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
此外,为了改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意见》提出必须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意见》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还就加大对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诉讼诚信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