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是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变革,也是上下级执行机构管理模式上探索历史上一次全新的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思考与研究。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该纲要还明确指出,“探索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并且要求试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由此可见,探索建立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是一项马上要进行、必须要进行的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由于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是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变革,也是上下级执行机构管理模式上探索历史上一次全新的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思考与研究。
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从为什么要探索、探索中有哪些困难、是否可行、如何探索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希冀对我国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有所启发,促进我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在笔者看来,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具有三重价值:一是从微观价值视角来看,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执行权。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执行权也是需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执行实践过程中,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常常受到一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建立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有利于克服地方主义,抵制非法干预。二是从中观价值视角来看,有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2019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上明确指出,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建立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有利于集中中、基层法院执行力量攻克执行大案、要案,有利于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联动、配合与协调,形成统一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努力破解好执行难题。三是从宏观价值视角来看,有利于提升执行领域的司法公信力。构建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最终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执行领域的司法公信力。
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提出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完全外分模式”,是指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于行政权,将执行权整体分离出法院,交由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纯粹的审判机关只负责裁判。第二种模式是适当外分为特征的“折中模式”,所谓“折中模式”,是指法院与院外行政机构共同行使执行权。第三种模式是“深化内分模式”,是指执行权保留在法院系统内,将带有执行裁判性质的执行权能从执行机构分离出来,转由法院审判机构或专门成立的涉执行裁判机构行使,并通过设置跨区域的执行实施机构,或者构建最高人民法院统管的垂直序列,直接管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职能,同时,在执行主体方面,配置专司不同职能的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从体制上完成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深度分离。其中,第三种模式,即为“深化内分模式”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认同,目前,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这一理论为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从执行实践上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通过裁定、决定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下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模式正在运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已经形成,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关系更加密切,尤其是当前少数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2019年7月19日,全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成都召开。会上明确指出,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全国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模式。
当前,我们如何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呢?在笔者看来,我们需要走如下路径:
要积极开展试点。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由于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是一项全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必将涉及到地方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需要我们试点法院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准确把握试点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纲要》已经明确试点模式:内容之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内容之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试点模式开展试点。三是做好试点之前的准备工作和把握好试点期间的工作要求。“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试点之前,需要我们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与人事管理改革,制定好试点方案。试点过程中,需要我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改革工作“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同时加强督查,确保此项工作在2020年底以前以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完成试点工作。
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推广工作。试点经验总结工作至关重要,也是推广的前提与基础。全国试点法院积极尝试之后,我们通过提炼、总结与提升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与主要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并推广到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推动全国法院执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当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也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要以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的满意度、获得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