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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历程见证法治进步
发布时间:2019-07-18 10:40 | 来源:最高法网站


      伴随共和国成长的脚步,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从无到有、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从粗放型向精准化,司法公开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拓展和延伸。站在新时代的新起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必将有序推进、不断深化,进入全新的发展境界,走向辉煌的明天。

  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与法治进步的重要象征,司法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司法正义实现状况的重要评判标准,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人民司法与共和国同生共长,走过了70年的风雨历程。70年来,随着法治发展进程推进,司法公开也从无到有、从有限公开到全面公开、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从粗放型向精准化、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和发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拓展和延伸,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获得感日益提升增强。从总体上说,司法公开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司法活动基本上处于有限公开状态。公开审判,虽然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公开原则未能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司法审判工作较多带上了司法神秘的外衣,司法公开也主要是停留在庭审活动公开的层面上。

  从1999年到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发布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陆续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司法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推进。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这一阶段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庭审活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重大敏感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二是对个别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三是信息公开。公开一些案件流程信息,比如立案信息,以短信方式告知涉案当事人。四是审务公开。有选择性公开一些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案件信息或者法院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颁布以来,司法公开工作全面展开,公开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改革文件,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0家司法公开法院,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建设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公开平台,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庭审活动、执行信息等全面公开,具体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开放媒体等,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拓展,司法公开形式进一步健全,畅通了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通过改革,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司法公开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效果不断优化。

  未来已来,司法全面高质量公开可预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阳光司法可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应站在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从司法公开范围、水平、质量和效果上进一步拓展、提升、完善、创新和优化,达到全新的境界,并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突破:一是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要重点强化裁判说理,公开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是法官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判断的重要载体,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集中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是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裁判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法官运用裁判说理对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援引法律规范作出解释、说明和评判,可以使个案当事人获知自己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增强服判息诉;另一方面,通过公开裁判理由,揭示法律的社会规范意义及其价值内涵,破除司法神秘性和封闭性,宣示法律的正义性,发挥个案的社会效应,使社会公众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有了稳定的预期,并注重在今后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引导。”二是在庭审公开方面。要重点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庭审水平和质量。要克服庭审随意性弊端,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规则,充分展现法官高超的庭审技艺,使受众受到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熏陶,增强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的自觉性,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三是在诉讼服务方面。要从需求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诉讼服务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可能全方位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开要求,回应社会多元的司法需求。四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当前人民法院迈入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辅助办案不断应用拓展,案件在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要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利用高科技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与司法公开深度融合与拓展应用,提升司法公开的质量与水平,优化当事人的诉讼体验,促进司法公正。通过人工智能自动依法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拉近司法审判与民众的距离。未来我们将在全面高质量司法公开中,感受和见证中国司法民主文明和国家法治的进步与辉煌。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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