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加强司法民主和有效监督的重要载体,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为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和关键点,由最早设立实施的公开审判制度拓展深化开来。公开审判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为实行司法民主、保障裁判公正、监督审判活动而设立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与代理等一系列审判制度重要的一环。新中国成立后公开审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从专到全,从全到强的发展变化。当今阳光司法全方位开展,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题,彰显法治文明。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四级法院建立起审判组织机构。为保障审判工作的实施,各项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完善。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工作中以镇反和贯彻婚姻法为重点,大张旗鼓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公开审判原则。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按照立法规定要求,公开审判制度实施趋于规范化。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国家机密案件、当事人隐私案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有了统一的规范和准则,公开审理活动也逐渐规范起来。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活动,加强法制宣传。
1978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法院各项工作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公开审判制度重新恢复建立并不断完善。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对担任审判长人员、开庭通知时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带动了陪审、回避、辩护与代理、合议、上诉等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实行。1982年12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新宪法精神,法院公开审判制度得以强化,公开的内涵、范围及具体实施更加规范。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立法步伐加快,司法审判领域拓宽,专业化程度增强,制度更加规范化。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强调公开审判作为整个审判过程的关键环节。在刑事、民事案件公开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异军突起,公开开庭审理活动广泛展开,行政诉讼起步发展。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全国首例包郑照等以苍南县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农民告县府”案,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1991年4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各地法院以贯彻执行新民诉法为契机,对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公开审判,坚持调查、质证、认证、宣判“四公开”。
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标志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局部试点走向全面实施的阶段。会议把多年来各地法院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总结概括为“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优质、高效、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一审案件依法应公开审理的,一律公开开庭,并进一步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逐步提高案件当庭宣判比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首次严格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进入21世纪,各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形成大民事审判格局,坚持公开开庭制度,全面落实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二审案件公开庭审的比例逐步提高。行政审判提高开庭率和当庭宣判率。2006年,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规定要求法院实行执行公开,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深入人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构建阳光政府,阳光司法,奏响了时代的强音,法治文化魅力日益彰显。人民法院在以案件公开审判为着力点取得显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行阳光司法,即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务、政务、裁判文书、听证全面进行向社会公开,全方位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树权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定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明确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方面公开的范围。要求各级法院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采取公开透明措施与不折不扣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结合起来,并且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并将其纳入工作考评体系。开展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与表彰机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提高司法公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并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原则、类型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提高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公开权力运行做出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出了五个坚持原则和六个深化要求,即坚持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坚持及时公开,坚持全面公开,坚持实质公开;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深化诉讼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司法改革信息公开,深化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公开,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公开,深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推进了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在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