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州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限管理,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审判执行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规定要求,案件需要变更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办理应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如实提出变更申请,并扫描上传相关审限变更证明材料。规定根据审限变更的具体事由,建立分层级的审限变更审批制度。对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事由及其具体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可以在案件管理系统中直接办理审限扣除、恢复手续;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事由,但未明确规定具体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可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办理审限变更手续并经庭(局)长审批同意,庭(局)长应当及时跟踪督促恢复审理。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以“其他应当予以扣除期间”的法定事由申请办理审限变更的,应报庭(局)长和院领导审批同意。
规定还要求,各部门应当加强审限监督管理,庭(局)长、分管院领导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对于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进行责任查究,落实问责措施。(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