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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于欢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发布时间:2017-06-23 13:49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山东高院负责人指出,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的具体情境等,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判决中作了反映。我们相信,网传的一些失实的事实、情节,在二审庭审以及今天的宣判后都已经澄清。关于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欢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二审已经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负责人提到,于欢案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如何使二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并回应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我们在二审期间认真深入思考的问题。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事实说话,确保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过了庭审的查证。

二是体现公平正义观念。“天理、国法、人情”是老百姓通常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直观标准。在二审裁判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于欢以及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判,并体现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力争使“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通过“有温度”的裁判被人民群众所认可。

三是贯彻平等保护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不能因为于欢是基于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就忽略或否定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不适当地免除对于欢的刑事处罚,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欢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同理,也不能因为杜志浩等人实施了侮辱、不法侵害等行为,就忽视和否定对其4个年幼子女权利的保护。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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