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17日电(记者 陈晨)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陕西省高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切实推进陕西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开展。
据介绍,陕西省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以民事诉讼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为原则,紧密结合陕西工作实际,就“执转破”的启动条件与管辖法院,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内容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审理,终本案件库梳理筛选重点待转案件等环节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陕西省高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统一思想,从解决执行难的高度认识开展“执转破”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法院成立由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局负责人组成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各级法院近期要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认真摸底梳理,将其中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作为重点待转案件,符合移送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及时启动移送工作。
陕西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开展,促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法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动执行领域“僵尸企业”清理,发挥破产制度在困境市场主体救治和落后产能淘汰方面的功能,是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需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