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常德5月17日电(通讯员 宋鹏 王钢)债务人为逃避判决执行,竟然在异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再使用法院依据虚假事实作出的法律文书对抗司法执行程序。近日,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被害人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据悉,该案是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审查监督办理的首起虚假诉讼案件。
“我要向你们申请监督,我对这份调解书不服……”2016年10月,申诉人张某走进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要求检察官对一起虚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原来,家住北京市的张某与王某产生债务纠纷后,张某向北京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返还25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王某胜诉后,案件随之进入执行程序。眼看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房产就要执行到位了,突然冒出了案外人李某,手持一份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导致张某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张某认为事有蹊跷,遂申请案发地民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主审检察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发现,该调解书存在重大疑问,一是两个案件的诉讼时间点太巧合:在张某收到北京某法院判决书的前一日,案外人李某就将与王某房屋买卖纠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房产过户给李某;二是该房屋买卖纠纷结案效率奇快: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结案。同时,案件审理时原被告“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无分歧争议,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检察官感觉案情重大,迅速向上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汇报,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合调查进一步发现,案外人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存在房屋产权证与抵押情况不一致、购房价格明显不合理、联系手机号开户时间晚于合同订立时间等诸多疑点。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是一起通过虚假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以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
公安机关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铁地证据面前,王某最终低头认罪,称:“我实际上没有把房子卖给李某,当时舍不得自己的房子被执行,我与李某签的是一份虚假合同。”至此,一起与他人串通、勾结,虚构事实,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汉寿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4月,法院认定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属于虚假诉讼,再审判决撤销了李某与王某的民事调解书。汉寿县检察院同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将王某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