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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事法院依法处理一起国防工程纠纷,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7-05-11 15:42 | 来源:澎湃新闻网


   近日,济南军事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国防工程纠纷。通过启动涉军维权机制,指导部队全面搜集、补充证据,与地方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2010年10月,空军某地空导弹旅与地方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一项国防战备工程。工程于2013年7月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2月通过审计。竣工结算后,地方公司以施工过程中周边养殖户阻挠、地方政府修路等造成建筑设备租赁费、原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等损失为由,起诉至地方法院,要求部队赔偿经济损失3354239.2元。

 

   一审中,部队提出反诉,要求地方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4283347.25元。201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部队赔偿地方公司工期延误损失1999914.25元,驳回部队反诉请求。该部遂提起上诉并请求济南军事法院予以维权援助。

 

   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国防重点工程建设,诉讼标的高,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合议庭曾先后8次组织开庭审理。

 

   军事法院接到维权请求后,高度重视,选派精干力量分析研判案情,认真审阅了1000多页的诉讼材料,并与部队单位及律师深入论证,查找分析一审败诉原因。针对判决争议要点,军事法院还指导部队制定了详细的二审应诉措施,确定重新梳理搜集有利证据,为维权工作做好充分准备。针对本案涉及的工程选址、周边养殖户、地方政府修路等关键问题,军事法院法官两次前往现场查勘,调查走访,掌握了关键证据。

 

   依据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联合下发《加强涉军维权协作、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军事法院三次派人到地方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军事法院从法理和证据角度提出专业意见,明确指出:涉案工程系国防工程,工程选址是为了国家利益最大化而确定,不存在选址不当问题;合同约定地方公司自行协调周边群众关系,费用自理;设计变更期间,地方公司并未完全停工;虽然地方政府修路,但部队已另行开辟道路满足施工要求,故地方公司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部队意见,驳回地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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