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关于因卖自养的鹦鹉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微博引起了网友热议,多数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过重,理由是该男子不知道该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然而,事件的结果,仅仅是法院造成的吗?笔者认为,显然不是。
在我国,刑事案件形成判决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上诉、抗诉情况),而在这些程序中,公安机关一般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而法院是负责最后审判。法院根据既有的证据和法律条文作出最终判决,所以最后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判决,并不能说只是法院一方的原因。可是一有此类事件被曝光,群众往往只把矛头指向法院,为什么你第的一反应是否定法院呢?
因为我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了解得不够。法治,是我国现阶段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理念,知法、懂法、守法应是我们的义务,可现实是: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们日以继夜地为推进法治中国而努力,而人民群众则像看一条普通新闻一样无感、事不关己。刑法修正案不断更新,很多人却仍旧停留在“只有杀人、放火、抢劫偷盗等行为才是犯罪;法律应该重情,同情弱者……”这样一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上,等到有一天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底线,却反过来抱怨法律的不公,指责法院判决的不公,这难免有些说不过去。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的因素,中国人往往会对法院持有敌视和恐惧的心理,这一心理至今都没有在人们心中抹去。孔子的思想贯穿中国历史,而孔子面对社会矛盾主张的是“无讼”理念,认为遇到事情,最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簿公堂乃是可耻的,但这显然不适用于当代。此外,我国古代的“人治”传统也将法院变为不讲证据,不讲事实而只注重人情,注重三纲五常的地方,直到1840年前,我国都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法庭的。一直到国门被攻破,西方法律思想传入我国后,才开始了思想的转变。
然而,一个价值观念一旦被形成是很难被改变的,我们用十几年的新思想去对抗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无疑是艰难的。在这种偏见下,当我们一看到类似鹦鹉案的案件,就会立刻抱着敌对的心态看待这次事件,认为法院应按照我们自己的标准去判决,即按照人情世故,那么这又和古代“人治”有什么区别呢?
当然,我们也应肯定群众监督的作用,因为通过这次的争议,也让一些司法体制的问题浮出水面。此次案件中,网友不满意的问题关键在于量刑的幅度和犯罪的定性,这个问题不仅是审判者的问题,更是立法者的问题。如何做到立法符合社会需要,如何解决法与情的问题,如何制定出最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这些是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努力的。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是否程序正当,检察机关证据是否完善,都是需要被考虑进去的,如果只一味地去否定法院,而不看清事实的本质,那显然是不明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