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标准和执法尺度。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共计30923件,同比上升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互联网+”业态的出现,首都地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新形势,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广泛征求社会和专家意见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解答》。
据介绍,《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秉承《劳动法》精神,注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单国钧表示,受“互联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新型用工关系不断涌现,例如,近年来兴起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约车司机”等。今后,北京高院还将结合这些变化,逐步总结、发布相关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