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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破产案进入法院
发布时间:2017-04-21 15:59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广东省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制造企业,因管理粗放引发资金断裂,于2015年10月突然停产,导致数百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立案审查程序,开创性采取预重整模式,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坚定了投资介入的信心,确保重整顺利推进。

  预重整、“执转破”、集中管辖……《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北京、广东、江苏3地法院了解到,各地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帮助困难企业实现重整,有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破产案件增多

  破产案件正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5665件、审结3602件,同比2015年分别上升53.8%、60.6%。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破产案件立案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及各地法院探索建立“执转破”工作机制,是破产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丁海湖介绍说,广东高院去年12月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依法规范并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初步建立“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的工作局面。

  截至今年2月底,广东法院执行系统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案件7732件,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依法受理破产案件68件,涉及执行案件4000余件。如以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涉及执行案件67件、标的额3930万元,“执转破”后,三水粤景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债务全部清偿。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薇告诉记者,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推进,常熟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快速、成倍增长的趋势。2016年为分水岭,2014年常熟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还只有3件,2015年8件,2016年猛增至23件,今年一季度便达到8件。

  为办理好破产案件,不少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广东高院成立全国高级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北京唯一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常熟法院设立民四庭,专业审理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等案件。

  周薇说,常熟法院积极创新破产审判工作,除规范“执转破”外,推动形成政府、法院联动机制,共同保障破产案件顺利推进;创新设立“评分遴选+随机摇号”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出台先行垫付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文件;强化信息公开增强破产财产处置透明度等,有力保障了破产各方权益。

  “病企”涅槃重生

  在北京文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北京一中院综合分析文脉公司经营特点、所处区位、债权人特点及连锁效应等,反复比较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利弊,多次向债权人释法答疑,最终促使文脉公司重整计划顺利表决通过,避免破产清算给中关村核心商圈带来冲击,也避免了债权人尤其是257位自然人债权人利益受损。

  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表述:法院是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时,始终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很多破产企业最终涅槃重生。

  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郑伟华说,北京一中院建立了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所处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企业生产技术先进的,着眼于企业维持与重生;对于未来发展前景可期但因资金链断裂后难以继续经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寻求自身利益保护而申请破产的企业,侧重于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生存。

  丁海湖说,广东法院对破产案件分类评估、因企施策。能救治的企业,尽可能进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无法救治或救治无望的,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快审快结,让“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

  企业重生往往一举多得。丁海湖以深圳中华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法院通过推动企业重整,企业员工获得一次性安置,债权人获得70%的清偿,股东迎来新的产业注入,破产企业则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主体地位。

  对于“僵尸企业”,各地法院坚决运用破产清算制度完成企业依法退市,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职工、债权人和债务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年多来,常熟法院受理的42件企业破产案,41件为破产清算案。对落后产能或“僵尸企业”,常熟法院及时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涉诉情况,组织召开听证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立即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及时处置产能淘汰、高污染设备,提高变现价值;对区位较好的土地、房产,依托当地政府,以较高价值变现,实现房地产资源再利用。

  “三不”有效解决

  破产案件程序复杂、维稳压力大、审理时间长,不少法院没有专门的审判部门和审判力量,对破产案件不敢受理、不愿审理、审理不好的“三不”现象曾普遍存在。

  2016年6月,最高法下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高级法院4家、中级法院47家、基层法院22家。

  郑伟华坦言,北京一中院去年9月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专业化发展,“三不”现象有效解决。

  他以解决不愿审为例分析说,法官办理破产案件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专业审判庭成立前,在绩效考核上难以科学体现,导致不愿审问题。专业审判庭成立后,北京一中院制定单独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有效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破产案件审查和审理周期大大缩短。

  郑伟华建议,应尽快建立高效、便捷的政府与法院常规协调机制,整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难题。尽快完善破产审判相关配套机制,如管理人分级管理与考核、报酬基金、管理人协会、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信用恢复等,确保破产审判程序顺利推进。

  周薇认为,破产工作涉及多方面,仅靠法院一家无法完成,需要政府各个部门协作。希望形成制度化综合协调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丁海湖建议,开展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试点,解决破产案件过于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够、破产审判力量薄弱问题;强化执行措施的运用,解决好破产企业财产查控难和对不配合破产审判的企业责任人员强制力不足等导致破产案件无法及时审结的问题。

  丁海湖和周薇不约而同提到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这一问题。建议设立破产专项基金,对“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债权,及时加以保障;无产可破案件,有启动资金,可以保障管理人的工作成本。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制图/孟绍群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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