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行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的工作模式。据介绍,实行巡回检察后,检察机关将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进行检察,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此外,巡回检察组还将根据工作实际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此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等活动进行派驻检察。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及时发现监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交流轮岗,监督敏感性不强,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检于2018年6月,在山西、辽宁、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部署开展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介绍,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巡回检察方面,已经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下一步将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