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对检察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职业保障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有意见提出,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三审稿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领域,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因此,有意见提出,应当细化检察官的职责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衔接。经研究后,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检察官职责的表述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内容。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对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人民检察院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派出检察院人员如何任免不明确,建议在检察官法中予以明确。对此,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有意见提出,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批准,可以在高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