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审议。为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草案拟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在全社会形成突破疫苗安全“红线”必受严惩的震慑效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就进一步激励疫苗研制和创新方面予以充实,在联合攻关、加大投入、优先审评等方面增加了规定。此外,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