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强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
按照《规定》,省级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检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省级检察院各检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检对口部门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
《规定》指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立项、审核、发布、清理工作。
最高检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编制工作。各检察厅研究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涉及多个检察厅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结构,规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检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检察厅负责人或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以及法学界专家组成。
同时,《规定》还强调,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案例指导工作,每年度专题向检察委员会作出报告。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规定》提出,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规定》还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