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宛康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智宇与会作起草说明。
今年8月份以来,洛阳市认真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扎实开展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工作。一是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截至目前,全市已有公职律师36名。二是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了呈请会议研究的《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讨论稿)》并最终获通过。
《意见(讨论稿)》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二是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主要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2018年上半年,各级政府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2018年底,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2019年底,市、县两级政府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衔接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三是明确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和七项具体职责范围。四是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公职律师行使职能的六项权利和履行职责的五项具体义务。五是切实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公职律师队伍基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协调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公职律师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做了规定。六是强化公职律师履职保障。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管理办法,抓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市、县(市、区)政府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把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发挥内部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公职律师的作用,通过借外力、增内力,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刘宛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相关要求,发挥主动性、创造性,贯彻落实好《意见》中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扎实做好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