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意见表示,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同时,意见还就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完善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以及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具体安排。
据悉,11个试点省市可以在全省市或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解读
疑难案件可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律师调解的具体工作模式是什么?律师调解工作如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鼓励律所设调解工作室
问:意见对律师调解的具体工作模式作出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可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问:律师调解工作如何开展?
答:一是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二是名册公示。三是调解告知。四是调解主持。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五是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六是调解协议出具。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七是无争议事项记载。
可按有偿低价原则收费
问:律师调解的经费如何保障?
答:没有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就难以确保律师调解制度长效运行。意见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