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卖家反悔了,提出涨价40万元。买方不乐意,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做他的代理人,起诉卖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现该案一审判决,买方胜诉。
2016年3月28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成交价72万元。买方交付1万元定金和评估费3550元。2016年7月24日,经双方协商,房屋加价1万元,买方又将此笔1万元交付被告。2016年8月24日,买方与卖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买方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首付款31万元,又于2016年9月1日交付首付款10万元。该两笔房款均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内。
2016年9月20日,银行告知贷款完成审批,过户后即可发放。但卖方提出涨价三四十万元,否则拒绝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方同意补偿卖方三五万元,卖方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卖方拒绝协助买方办理报税、过户等后续手续。
安刚律师向法庭阐述观点,鉴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程度比较深,本案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卖方则提出签订中介合同后很少出门,几乎就是与世隔绝的状态,根本不知道房屋价格上涨。卖方还对买方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经济损失。
卖方是七旬老人,提出如果出售房屋,自己就没有地方居住。安刚律师提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出售房屋就应该知道法律后果。另外卖方是天津市人,不可能不知道房屋买卖市场的行情。法院希望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毕竟对方是老人,法庭不必然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判决履行,日后的腾房问题也可能遇到障碍,安刚律师也试图为双方斡旋解决纠纷。但是双方提出的具体方案差距过大。
此外,安刚律师在起诉时申请法院保全涉诉房屋,法院裁定对该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以便于后期执行。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卖方限期腾房。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同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