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法院向律师发出首张“训诫书”)
新快报讯 记者田晓霞 通讯员 廖蔚报道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仍要求继续开庭并强烈要求当庭宣判,引起原告及旁听人员的不满及喧闹……来自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沛,在他代理的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中,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不尊重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吃到”东莞首张训诫决定书。
律师不听法锤 现场一度失控
刘沛所代理的这宗案件于2016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总共是六宗系列案,原告方是李淑珍、严丽、胡绍玲、彭齐胜、刘立青、郭菊君等6人,被告均是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东莞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万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以及裴瑞红等。
案件开庭后,刘沛提出多条异议。他要求参与审判的部分人员回避,被法官依法驳回;他在开庭前一天提出让证人出庭,因提出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提前三天”,也被驳回;这场从上午9点开始直到下午2点才完成法庭陈述、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庭审,在法官最终敲响法锤后,刘沛拒绝结束庭审,继续坐在原告代理席上陈词发言,并要求法官必须当庭作出判决。
刘沛的激动情绪也感染到一同参与庭审的原告以及旁听人员,整个法庭瞬间失控,闹成一片。
法院决定训诫 原告喧闹也罚
针对上述情形,第一法院于9月26日向刘沛发出了《训诫决定书》,认定刘沛律师不尊重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同时,案件原告胡绍玲在审判长使用法槌宣布休庭及制止扰乱法庭秩序后,仍然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旁听人员王祥未经法庭允许多次擅自发言,经审判长予以警告后及被责令退出法庭时仍然大声喧哗,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违反了法庭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其后,法院工作人员向王祥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王祥拒不交回《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并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法院实施拘留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