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针对李某某的辩护人不符合担任该案辩护人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因辩护人资格而产生的法律程序问题。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聘请的辩护律师邢某某在两年前曾担任毒贩蓝某某的辩护律师,而李某某与蓝某某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关系,这两起案件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规定,邢某某不能在该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故取消邢某某的辩护资格。
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处遂告知邢某某不具备辩护资格,后被告人李某某更换了辩护律师。
同时,在审查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仍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应当进行追诉。该案经补充证据后,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至省二中院,法院判决认定了李某某的上述全部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