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律师同仁以及教授们的发言很受启发,我为什么要专门在最后争取几分钟时间说一下我的感受,是因为我曾经有过8年的法制工作经验,就是在公安法制部门,对相关问题有自己的看法。我谈自己的感受,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
一是警察角度。之前教授、同仁的很多问题已经谈到了,但我只想从实务角度说一下。就案件本身来讲,当地的公安机关用足了程序。用警察的话来说,这个案子把程序用足。体现在哪些方面?羁押期限的问题,实际上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154、155、156、157条,这些条款就案件本身而言,检察院延长两个月,极有可能157条会用到,后面还有一个再延长。从警察内部来讲,可以说是用足程序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有这个权力,报到省检察院有人来批,就是用足了程序,从法律上挑不出问题。第二点,之前很多教授和同仁提到,说有可能涉嫌警察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我从警察的视角、从公安机关的视角来分析看待这个问题,会提出什么样的反驳理由?其实律师提出的理由是在看守所的时候,有人去看守所里给他做工作,让他退赔。从公安角度而言是否忽略了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极有可能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回绝我们提出的质疑,我们在做什么工作?我们在给他做取得他从轻减轻的情节的工作。因为《刑事诉讼法》里有相关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阶段,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冠冕堂皇地就把我们给回绝回来了,我们的理由就被回绝了。第三点,我们今天开案件的研讨会,我敢肯定地说,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一定也开了研讨会,否则就不会有拘留和逮捕这一系列的后续程序。
综合之前我从警察角度提到的这些问题,谈一下现在案件从律师角度怎么样把握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怎么样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谈一下感想。
看目前的材料,王律师和宋律师所做的工作非常多,从最终效果讲可能不是很理想。目前律师在这个阶段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对未来更加有利。目前在会见时,应该获得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线索,以做好未来移送起诉、开庭审理时做无罪辩护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调查能力。第二点,会见过程中需要给嫌疑人以法律和心理上更多的信心。目前是和公安机关进行博弈,他们充分利用合法程序,可能有背后的不良利益输送,如果嫌疑人抗不住,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突破。再从警察角度来说,警察有一种惯用思维,抓到的人,他们一直认为只要能够深挖,就一定能够挖出犯罪的线索。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公安机关始终坚信只要你做生意,就一定会留下违法犯罪的证据,一定有原罪。基于办案机关的这种惯性思维,就可以随便安个罪名。目前公安机关所处的现状就是这样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今天在会上讨论的监督问题、理论问题,跟公安办案民警去说,他有可能都听,即使听了,可能也听不懂。所以在改革进程的推进过程中,我可以毫不掩饰地说,里面肯定有公安的阻力存在,如此才导致很多改革很难推进。这是从律师代理角度我谈谈我的感受。
从监督角度,我谈谈我的感受。我在法制部门工作了八年,只收到检察院一次纠正违法通知书,而且上面还不盖章。我们领到通知书以后,跟他们说,通知书盖上章,我们好附卷。这两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较量,盖章,是未来我按你纠正的去做了,出了问题不怨我。检察院说,这个事告诉你,你去干,让我盖章是不让盖的。这么多年仅此一份,而且没有盖章,这是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本身法制部门是内部监督的一个主体,从行政级别上,目前法治的行政级别要听主管法制的负责领导,负责领导有的同时领导经侦、领导治安,有的是分管一个部。如果不是同一个领导来分管,涉及到同级别下的两个领导权力大小的问题。
我想说的就这么多,有什么问题会后向各位请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