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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07-01 14:43 | 来源:未知


 法制网济南6月30日电记者曹天健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经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辖、投诉与受理、立案与调查、处理与决定等工作规则。据悉,该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则》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在对投诉事项审查后,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处理。《规则》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以职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8种情形。《规则》提出,被调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结束五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行业处分建议。《规则》明确了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惩戒工作的监督和追责。《规则》提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指导、监督,开展专项检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督办、责令改正或者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贯彻执行。经过指导、督办,办理机构仍未按规定办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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