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6月29日消息(记者 吴新伟)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很难。重庆市高级法院昨天公布,从7月1日起,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以调查收集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我国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可采用三种证据收集方式(自行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是有限的。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黄明耀说,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意义在于既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又可有效减轻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同时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规律。
据悉,各地早有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践。上海、北京、河南、安徽等地高院分别出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并探索。
黄明耀介绍,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对于证据能力的认定,重庆规定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重庆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还规定,滥用律师调查令将受到处罚。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包括:(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三)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