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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者被撞身亡 追逃者被索赔六十万 律师: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7-12-07 12:28 | 来源:腾讯传媒


 12月1日,河北唐山男子朱振彪收到滦南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张殿凯在起诉书中称,2017年1月,因为朱的追赶,导致其父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60余万。而朱振彪则表示自己“很冤”,自己当初“见义勇为”追交通肇事逃逸者,没想到却成了被告。

 

 

本是好心追交通肇事逃逸者,谁能料到肇事者跑上火车轨道,被撞身亡。那么这事儿到底是谁的责任呢?见义勇为的朱振彪,应该赔这60万吗?对此,企鹅问答的专家律师们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答主认为,小伙与死者被火车撞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赔偿;而有的答主则认为,死者被撞身亡,对其子女而言这一结果与朱先生有关,朱先生应该给予道义上的赔偿。那么,你更赞同哪一种观点呢?欢迎来企鹅问答,发表你的看法。

 

 

知名产权法律师韦喜:唐山见义勇为的小伙不需要赔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首先小伙不负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与死者家人的起诉无关。如果小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是由当地的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诉讼。死者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目前是死者家属单独起诉,是就民事方面的损失要求赔偿。故暂时不涉及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方面,小伙也不需要赔偿死者家属。 在民事赔偿方面,死者家属主张赔偿的理由应当是小伙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导致死者被火车撞死。但是,小伙与死者被火车撞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伙在发现死者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追逐死者,途中死者分别夺取菜刀以死亡相逼、冲向过往车辆试图自杀以死相逼、翻越铁路护栏冲上铁轨以死相逼、被通过的火车撞上。

从法律上来说,本起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小伙不存在任何过错。小伙追赶死者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且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死者在多次主动实施寻死的行为之后,自己站在火车道上,等待火车开来,撞死自己。在火车开来之前,死者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有可能离开火车道,逃到安全的地方,此案的发生,完全是死者自己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与见义勇为的小伙无关。

综上可知,从民事侵权角度来说,小伙不需要赔偿死者家属。但是,不排除像之前男子在电梯劝阻老人吸烟导致老人死亡,法院判决男子补偿死者的案例一样。总之,见义勇为的人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受损或者他人受损,如何恰当的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越来越拷问法官的智慧,同时法官的判决也在影响着民意舆论的走向。

 

 

律师、福州法律问答公众号主编裴乐艳:我认为完全是逃逸者自己的责任。

 

 

根据新闻内容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是两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当事人,逃逸者本来有义务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若有人员伤亡,应及时履行实施合理救助、拨打急救电话。逃逸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该见义勇为的市民提供的视频内容看,市民见义勇为,驾车追赶事故逃逸者,并报警、用言语长时间劝阻的行为,合法性没有任何问题。发现逃逸者翻越铁路护栏进入铁路,追赶的市民也跟上铁路,并继续对其进行言语劝阻。其追赶、劝阻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结合见义勇为市民的陈述、拍摄的视频内容和可调查清楚的火车司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逃逸者自己站上铁轨并在火车通过前滞留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查明应该不难。逃逸者家属索赔向见义勇为的市民索赔,要获得法律的支持,需要对追赶的市民构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其需要举证该市民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和逃逸者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追赶逃逸者的行为,本身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从事实及证据上看,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其主观上其也无法预料到逃逸者会选择自杀。不存在过错。同时,其追赶、并对逃逸者进行劝解的行为,与逃逸者的自杀,更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综上,逃逸者的自杀行为,根本受控于自己的心理与主观意志,结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朱先生可能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根据报道,死者家属提出的是民事侵权诉讼而非通过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因此,仅讨论民事责任的分配,本案中死者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判断朱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从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四方面判断。本案中死者被撞身亡,损害结果毋庸置疑。本案中朱先生追着死者是警方的建议,朱先生可以信赖专业权威机构做出的决定,因此其追逐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其追逐方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在死者已经在马路上被撞一次后继续追逐是否合理值得思考,因此,朱先生可能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借鉴刑法理论,即这是一个高概率还是低概率事件,从朱先生手机录制的视频可以看出,跑到火车轨道上并且停在那边绝不是大多数人的选择,朱先生的追逐和被撞身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认为朱先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考虑到,死者被撞身亡,对其子女而言这一结果与朱先生有关,因此法院在实务中一般会判决朱先生承担少量责任,可以将此视为道义上的补偿。

总之,在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时见义勇为,配合警方追赶嫌疑人的做法值得肯定,法院的判决应体现这一良善的价值观,但同时也需要开展普法教育,教导民众应该以合法的方式见义勇为。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凡事都应该有个度,不能因为我们做某件事情在道义上是对的,然后就不知选择放弃。

回归法律,我们认为,本事件中的朱先生是受警察建议跟踪肇事者,但是其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程,最终会被法院判处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凡事都应该有个度,不能因为我们做某件事情是对的,在道义上是对的,然后就不知选择放弃。本案是否会适用我国《民法总则》关于好人条款的规定我们不得而知,而且本案还需警方查明案情,确认肇事者死亡的真正原因,静待警方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吧。其实本案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只不过发生在铁路上,希望大家静待。愿逝者安息。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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