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专题·第五十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不可诉
案情简介:2014年2月18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下发某道路工程、绿地工程选址意见的函,该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芦家园村村民孙某所耕种的村集体土地在选址范围内,因此次工程影响到其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选址意见的函》主要内容是对拟选址范围内的用地同意选址,该行为尚未对外公告,且未有相关规定称该行为需对外公告,此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且本案涉案土地已经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2016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16]172号)所涵盖,该批复已同意转用、征收含涉案范围的集体土地。现被告规划局作出《选址意见的函》的行政行为已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解读:规划局就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所作的回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为,其内容仅对建设单位拟选址范围内的用地性质和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作出了答复,没有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现状,并不具有涉及他人的法律效力,也不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