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宜春讯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陈国菊报道:11月26日,宜春市发布了《宜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将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层面,形成政府规章制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或者限燃烟花爆竹的区域:1、宜春市中心城区北至三水大道、宜春经开区春一路,西至教体新区、宜万高速、银岭路、新320国道,东至宜安公路、金桥贸易广场片区、环城东路、宜春经开区宜创路,南至王华村、农牧实验场、规划仰山路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界限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2、各县(市、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同时,还规定下列地点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殡葬所、公墓、学校(托幼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3、机场、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违法焰火燃放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还就行业经营者、服务者法律责任、行政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