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再度引发了社会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广泛关注。
农村土地改革,关系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每一轮土地改革都关乎无数农村家庭的命运。无论是建国初期的“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反映了国家提振“三农”的信心,以及尊重历史规律的顺势而为。
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同样如此。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生产领域,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流转现象。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失、农村闲置土地激增的大背景下,国家急需新型土地制度突破,为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注入新的能量和动力。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着城乡统一的路径“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分类进行,正式拉开了“新土改”的大幕。
改革的内容正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三块地”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配合中央决策部署,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为期三年的“三块地”试点改革。
此后,33个试点稳步推进,在推动有效改革与坚守底线之间寻找着平衡。一方面,对于认准了、条件成熟的改革领域,锐意进取,争取新突破、新成效;另一方面,对于实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沉下心来,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摸索总结。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乡村振兴的号角。在这幅宏大的蓝图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被赋予了更为艰巨的任务。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2018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法律调整实施的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
法治与改革的相互促进,为试点工作的大胆探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试点地区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改革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各项改革试验,不断完善试点政策。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试点工作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在为农民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法律的修改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土地改革试点中的成熟做法被吸收上升为法律。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增加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草案坚持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
会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后,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草案作出了多处完善,如对征地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强调,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连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另外,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草案二审稿对征地价格进行细化,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农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下一步,草案二审稿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列席会议的专委会委员、代表们的建议继续作出修改完善。
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村“三块地”改革,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一体,党中央的深谋远虑、果断决策,让横亘在城乡土地之间的鸿沟步步缩小,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土地改革是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在推行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农民权益的保障,也要考虑到防范权力滥用。而立法为改革注入了更多理性的基因,它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程序监管,确保改革沿着法治的轨道审慎稳妥推进,使中央惠及广大农民的好政策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