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题:新闻链接:听,近70年光阴里婚姻家庭立法的足音
新华社记者高蕾、白阳
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从一部只有27条规定的婚姻法,到一个逐步完备的法律体系,近70载的悠悠岁月里,婚姻家庭立法犹如一面坚实的后盾,守护着亿万家庭的幸福。
1950年,新中国成立仅半年,第一部具有基础性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这部婚姻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将约占总人口一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它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灵魂。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婚姻法。时值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大变化。这次修改对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是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次巩固和完善。
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强调了感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也是对“婚姻自由”概念和内涵的进一步明晰。此外,1980年婚姻法对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体现了中国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
2001年,婚姻法大修。加强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离婚救济制度”“禁止家庭暴力”等伴随着这次修改,开始深入人心。修改后的婚姻法被普遍认为在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
近70年光阴荏苒,1950年婚姻法中有关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规定,如今早已成为中国社会基本共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立法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阔。立法中对家庭成员的“保护网”愈加严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愈加鲜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表示,从1950年婚姻法出台至今,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每一次进步都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并始终保持着法律对正确婚恋家庭观念的引领,在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