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定位是什么?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表示,随着社会变革,家庭教育的根本属性发生了公共性的转向,原有的私法机制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的调节,这就需要有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指出,应重视家庭教育的私事性,立法干预应有限度和边界,要正确处理国家与民间、政府与家庭的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陈正华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十分审慎,避免使家庭教育丧失其应有的特色与个性。
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及其立法规范如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博士叶强认为,需要确立政府介入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避免政府过度介入家庭教育。此外,针对具有教育风险的家庭,要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救济机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崔俊杰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组织机制不畅通、政府兜底保证不够、指导不规范和不充分、父母的履行义务不能或不充分等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何颖指出,家庭教育的差异和个性是社会多样性的基石,政府干预应保持审慎克制,避免对私域进行过多干涉。
在谈到怎样界定与理解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教育”时,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指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机制、模式很重要,立法的创新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促进指导服务的落实。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陈建翔认为,要对非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外部削弱和剥夺家庭教育权利等行为保持警惕。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东指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重解决如何保证家庭的教育权利以及如何处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
据悉,本次学术沙龙由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来自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教育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生参加了活动。 (郝孟佳 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