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新时代地方立法新要求,围绕立良法、促善治,把握立法重点领域,在“特色”和“精细”上聚焦发力,在提高质效、务实管用上下狠功夫,积极探索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有效途径。
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强化特色立法精细立法新理念
时迁事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立法的重点和方向更大程度上转向“好不好用、管不管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让地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好执行、真管用”,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特色立法、精细立法也由此成为地方立法的着力点。
特色立法精细立法是新时代要求。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既是量的累加,更是质的提升。粟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党中央新部署”。因此,地方立法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步伐和立法客观需要,不断提升立法理念,创新立法机制,积极探索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法制工作实践。
特色立法精细立法是职责所系。正确有效行使立法权,制定出体现党委决策部署,反映人民利益愿望,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契合地方工作实际的良法,是时代变迁、实践发展的需要,更是省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工作者应尽的责任使命。必须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积极探索特色立法、精细立法之路,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性作用。
特色立法精细立法是现实需要。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在立法权限、范围和切口上,职责、任务和方法技术各有不同。国家立法解决总体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国家立法的“拾遗补缺”,立足于解决本地区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立改废并举,修改和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一优两高”发展不协调的法规条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优化立法规划和计划,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实实在在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突出地方特色,围绕提升质量做好地方立法文章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特色立法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检验地方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保证法规有效管用的重要途径、是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
因地制宜,方可“对症下药”。在体现地方特色方面,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科学选项、民主立法,制定了一批切实管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体现在民族特点方面,围绕我省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少数民族人口比重高,民族自治区域面积大,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影响深远等特点,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藏传佛教事物、藏语言文字工作、藏医药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条例。体现在地域特征方面,围绕我省生态地位重要,绿色产业、特色经济发展潜力大,以及地域辽阔、地域特征差异明显的特点进行立法,制定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草原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等。其中,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在无上位法依据、无地方立法可借鉴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深入三江源地区开展调研,赴全国人大环资委听取指导意见,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审议意见,最终实现条例“行之有效”。体现在人文特色方面,围绕我省人文历史悠久的特点,注重保护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精神和物质成果,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喇家遗址保护管理等条例。其中,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专家深入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使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申遗成功提供了法制保障。
树立精品意识,实现立法全过程精细化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在于精细化。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转变以往“大而全”的立法模式,注重提高精细化水平,需要几条定几条,成熟几条立几条。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坚持精细化立法,从项目选定、立法过程,到内容规范、立法条文设置等都逐步实现“精细化”。
立项选题精准。围绕我省法治建设实际,深入细致调研论证,精心筛选、精准确定立法项目,确保所立之法与立法需求相适应。201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调研、考察、座谈、征集等工作,编制了青海省2018—2022年立法规划,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文化教育等方面22项立法,如民用机场管理、城镇燃气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电梯安全、全民健身等条例。规划项目内容精准,重点突出,对青海省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进行了科学部署,公布后取得了社会各界肯定。
立法过程精细。充分考虑立法环节的完整、规范、有序,精雕细琢各环节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使立法过程更加精密细致。如,在审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时,认真调查了解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能划分情况,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有关条款的意见建议,增强了条文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内容精确。明确界定立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和法律责任,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切实解决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特定问题,确保内容准确,条款管用。如《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省情实际、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出发,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量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立法体例精简。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采取“一事一法”体例,重视法规中“关键条款”的作用,集中力量进行整合、提炼、推敲,做到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定几条,不搞“穿靴戴帽”,不搞繁文缛节。比如,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时,删减了草案中照抄照搬上位法及穿靴戴帽式的原则性、倡导性条款,将条例从29条精简为13条,确保简练务实。
把握科学内涵,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根本。在立法项目上,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把省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检验结合起来,一以贯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地位,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省委请示,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决策适应改革决策,使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使立法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符合地方实际。
人大主导立法是关键。主导立法就是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综合指导,贯彻党委决策,统筹安排立法计划,协调组织立法起草,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审议审查等。在立项时体现主导。人大常委会认真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把好立项关,积极开展立项前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在组织起草上体现主导。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系统起草法规的重要支撑作用。由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专委会或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保障。在审议审查中体现主导。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论证和评估,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做好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对拟表决的重要法规,有意见分歧的,及时协调沟通,做好解释说明,促进形成共识,提请表决通过。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上体现主导。积极探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研究的新成果总结提升,形成科学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审议等工作机制,履行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
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是保障。坚持科学立法。坚持科学态度,自觉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规律。坚持科学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注重做好关键条款的制度设计。坚持民主立法。丰富和完善民主立法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协商工作,使地方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夯实地方立法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坚持不抵触原则,把握好突出地方特色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建立健全法规条例清理长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条例,增强法规体系的完备性、合法性和协调性。
完善立法评估,创新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在探索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提升,首次开展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前评估,首次委托第三方开展环保法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在提升立法质量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选择评估项目,确定评估主体。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方面法规清理的工作要求,紧扣省委“五四战略”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从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出发,选择环保法实施办法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从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调整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角度出发,选择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作为通过前评估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青海民族大学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发挥其广泛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客观公正评价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决策。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前评估则是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实施,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论证等环节的主导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精研细磨,研究解决法规案审议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评估,用好评估结果。一是成立工作小组。以常委会法工委为主体,成立通过前评估小组;由法工委协同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协调服务小组,以第三方为主体成立立法后评估小组。二是科学制定评估方案。针对评估各阶段各环节程序设定、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认真考量时间安排、人员组成、评估内容、调研形式等多项因素,精心制定评估方案。三是扎实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小组通过召开多层次多方面的座谈会、深入基层实地察看、走访人大代表和基层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法规规范的重要内容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形成评估报告和评估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通过前评估会议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充分吸纳,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法工委在认真研究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充分吸纳立法后评估小组提出的废旧立新建议,决定废止该实施办法。会后,将评估小组起草的环境保护条例建议稿印送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研究参考,并将环境保护条例列为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加以推进。
良法善治,蕴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特色、精细化的高质量立法,必将有力保障和推动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青人宣 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