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长江及其支流,湖北一直在行动!11月26日,《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两月后,《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时隔19年后首次修订。
汉江是长江第一大支流,在我省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3.89%,在全省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现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00年正式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该条例已不相适应。为更好贯彻实施长江大保护,依法推进汉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必须对条例加以修订。
汉江沿线城市均将汉江干流或支流作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制度,而且管控措施更加严格,要求制定负面清单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制度等。
修订草案明确,向汉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安装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污水排放台账。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汉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汉江水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水产养殖尾水必须达标排放,禁止网箱养殖、投肥养殖。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针对汉江流域普遍存在径流量减少、流速减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纳污能力降低等问题,修订草案还要求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水量分配与生态补水调度方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同时应控制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记者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