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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进晋江洛阳江流域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30 13:31 | 来源:中国网


(周晓磊)8月28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下一步将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日后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将实现“有法可依”。

近年来,关于保护泉州市两江流域水环境的问题备受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关注。晋江、洛阳江是泉州的“母亲河”,是泉州市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担负着为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的重任。立法保护两江流域水环境,是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部署的具体举措,同时,也为泉州市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共有31条,分总则、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大板块,具体内容对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源头和水库流域水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还明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毁林开荒;(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四)新建、扩建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二)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从事下列行为:(一)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和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等其他影响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行为。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此外,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严重污染水环境,仍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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