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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研究生早该依法清退
发布时间:2019-12-04 10:01 | 来源:光明日报


“让学生忙起来、让教学活起来、让管理严起来。”自从近期教育部接连发声和媒体持续报道以来,大部分高校开始对修业年限内完不成学业的学生进行清退。无论是对学生还是对学校,这都是再好不过、极为负责任的做法。在不断释放出“大学不再好混”“大学严进严出”强烈信号的同时,倒逼高校把严管理和抓落实提上了应有的议事日程。

为何此举接连引发媒体关注和社会讨论?不无遗憾地说,“这些问题其实早就该处理了”。近日,延边大学一则研究生退学决定公告再成话题。该公告称,对136名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原因是“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其中,博士14名,硕士122名。

学生在规定年限里无法完成学业而被退学,本是学生自己的责任,再正常不过,但是其退学处理规模之大、超过规定年限之长、处理决定之滞后,全面暴露出该校管理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事实上的“已退”与形式上的“被退”不过一张纸的距离,却被搁置已久,累积成多。

学校的管理需要用制度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关系,以保障大学教学过程的有效顺利完成,这种关系当然饱含对学生的爱与信任,但绝非放任。学生一入校,即与学校建立起这样的教学管理关系,需要受到规则的约束。对于学生来说,选择了规则,又不服从规则,是一种失信。对于学校而言,置这种不诚信于不顾或处理不当、不及时,同样也是一种失信甚至失职。

高等教育法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而且,学校对退学处理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对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就延边大学而言,不论高校自主确定的修业年限究竟几许,长达15年之久而不能及时处理者,于法于情于理都是一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的事,学校当然难辞其咎。

一份迟到的决定,反映出延边大学要么存在管理盲区,概不知情;要么是不管不理,明知而故我;要么是息事宁人,久拖而不决。“历史问题”也必须历史性地去解决,而非归咎历史而无动于衷。管理最大的失效,不是制度的不科学,而是对制度的漠视,形同虚设的制度必然是全程的浪费。从这个角度来看,放任即是失职。放任的是不守规矩的人和不合规矩的事,伤害的却是守规矩的老实人和公平公正。

弹性学制的实施,是给高校和学生相对自主的修业权限,不是纵容不当行为和无序管理的挡箭牌。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高层次教育阶段,因其科研的特殊性,固然不同于本科生教育,并不具备整齐划一且相对固定的班级建制,培养和管理方式也相对灵活,因此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成了一项艰巨而漫长的工作,不仅需要研究生的配合,更需要管理制度的完善与细化,把制度覆盖到面上、落到实处,把注意力投射到全程、盯到末梢,把管理作用发挥到最大、产生效益。(阎岩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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