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决执行实践中,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
《规定》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还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为的功能。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中新网12月21日电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最高法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何东宁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责任担当,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和重整行装再出发的毅力,全力以赴抓办案,持之以恒抓管理,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执行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有了新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何东宁表示,从全国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看,执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占比较高,执行领域仍是廉政风险高发地。客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监管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
何东宁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条线指导、政策供给作用,深入分析,认真研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何东宁介绍,《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解决“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为着力点,全面系统设计制约监督执行权的制度机制,努力打造执行权运行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