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阐述法治特色,弘扬法治精神
最高法:受当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准竞拍法拍房
发布时间:2021-12-20 13:38 |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高鹏
最新文章
合力遏制炒作“网红儿童”现象 最高法:受当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明确完善… 浙江海宁警方通报一女子国家公祭日… 发短视频曝光商家的法律边界在哪儿… 山东阳谷警方通报被拐儿童孙卓、符… 有事请拨打95166!全国渔业安全事… 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启动 劳动者…
推荐文章
我军训练基地和模拟蓝军建设转型升… 增强文明互鉴 促进共同发展 中部战区空军航空兵某师大力培养新… 2021年全国艺术创作工作会议在青岛… 2035年天津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 2023年世界科幻大会落地成都 新型智能屋顶涂层可全年节能 世界最强流深地加速器首批成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