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病发,抢救多日后死亡算工伤吗
检察院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解释,认定视同工伤
男子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后死亡,其家属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一波三折。最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男子获认工伤。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颜某某的丈夫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2016年11月8日,颜某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该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判决市人社局胜诉。
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她又向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办案过程】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该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梁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
【以案说法】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记者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