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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新政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9-12-20 08:44 |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蔡岩红

“由于公司自身工作失误,将实际价格154.9万欧元的货物申报为1549欧元,涉及少缴税款近170万元。多亏了海关近期出台的‘主动披露新政’,公司因主动及时向海关如实反映了情况,补交了税款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特别是公司的信用等级也没受到影响。”12月17日,上海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张钦口中的“主动披露新政”是今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如何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真正体现企业诚信守法便利,主动披露就是最具针对性的政策之一。”上海海关稽查处副处长储慧莉给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今年1月至10月16日,《公告》实施前,共有72家企业主动向上海海关披露问题,补交税款700万元,平均7.2家企业/月向海关主动披露;10月17日至12月17日,《公告》颁布实施仅两个月时间,就有122家企业主动向海关披露问题,补税达900万元,平均61家企业/月向海关主动披露。《公告》成效显而易见。

首次披露具体标准

“主动披露制度是中国海关为进一步推动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储慧莉向记者介绍说,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最先引入了主动披露制度,随后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用专章对主动披露制度予以规范,以鼓励企业守法自律,促进实现海关监管与企业自律有机统一。但两者都只是原则性规定主动披露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均未明确具体的情形。

据记者了解,在实践中,主动披露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标准过严,部分企业因进出口金额高等原因较难符合不予处罚标准,这与广大企业的期待存在一定差距;此外,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此前属内部规定,不能为企业对主动披露的结果预判提供参考,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出台了《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主动披露制度。《公告》明确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这是海关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一方面,对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披露的,不再设定漏缴、少缴税款金额和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的标准,鼓励企业尽早披露;另一方面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主动披露的,规定只要满足金额或比例的标准之一即可,且金额也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更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整套容错机制

为打造企业“诚信守法便利”,营造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的良好营商环境,上海海关依据《海关稽查条例》及《公告》的规定,结合上海关区的特点,建立了一整套关区容错机制的特色做法。

设立主动披露业务专窗。在上海海关官网公布接收企业主动披露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方便企业在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后尽快向海关报告,防止企业主动披露时找不到办事的部门和关员。

简化作业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优先处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披露事项。特别是缩短办理时间,将主动披露认定程序耗时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拓展容错政策的受益范围,使诚信企业的守法合规成本更低,企业获得感更强。

“我们向海关主动披露了公司因自身工作失误,少缴了税款后,上海海关相关各个科室都协助我们,仅用8个工作日就完成了改单及相关补税的手续,避免了公司整个生产线停产的麻烦。”张钦说,主动披露政策的实施,对企业提供了自我救济的方式和渠道,使企业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此外,上海海关还通过内外宣传,第一时间为关员解读政策,第一时间将《公告》内容传播至更多企业,对内外开展政策宣讲培训16次。组织上海美国商会、上海市报关协会、浦东商会等300多家企业进行培训,开展主动披露政策宣讲。

“过去企业担心,本来海关还不掌握的情况,一旦主动披露就会自我曝光,而且海关从轻减轻政策力度又不够大,所以企业一直有顾虑。”储慧莉介绍说,经过进一步解读宣讲《公告》,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某外商独资物流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货物进口后不久经自查发现价格申报有误,需补缴税款近60万元,遂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问题。“如果企业不向海关主动披露,该企业可能被海关科处最高罚金60万元,并面临下调信用等级的风险。”上海海关稽查处余波说,依据《公告》规定,经核实认定,这家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的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报告,故未对其进行处罚。企业补缴税款后,海关又根据其申请办理了滞纳金手续,这家企业原本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及信用状况均未受影响。

海关企业获得双赢

“就海关自身来讲,从营造更好的营销环境,鼓励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纠错是比较有效果的,是真正给了企业纠错的机会。”余波说。

在海关执法过程中,主动披露制度建立以后,海关可以有效地掌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掌握更多的违法类型,实际上可使海关更加了解企业整个申报贸易流程的状況。同时,也提高了海关的执法效能。“企业主动披露,比我们事后去稽查省力多了,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执法效率,对企业来说减少了它的违法成本。”余波坦陈。

储慧莉认为,海关管理的目标,不仅是监管、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更主要的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通过主动披露这样一个渠道,企业可自己发现问题,海关再给企业纠错的机会,体现了海关正面监管。

“主动披露,也促使企业由过去的被动合规,转变成一种主动的合规。”余波直言,从海关执法角度来说,海关稽查工作压力很大,特别是随着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及“两步申报”改革的推进,作为事后监管的海关稽查工作更为繁重,如果企业能够主动披露纠错,也为海关稽查减轻了压力,因此这个制度对企业和海关来说也是双赢。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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