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禁止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看护、安保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游某某猥亵儿童案在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时也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职业禁止。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在宣判时,经检察院要求,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的相关负责人到庭旁听宣判,并当庭开展警示教育。
旁听宣判后,一位学校负责人说:“对游某某的宣判,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警醒。他不仅对学生及学生家长造成伤害,还对学校以及校园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后续我们将加强整改,确保此类“禽兽”不再出现在我们队伍中,依法保护好学生,挽回学校声誉。”
检察官以案说法,警示各校在聘用教职工时,应当履行好入职资格审查、背景审查等义务,筑高防火墙,防止有性侵前科的人员混入其中,让孩子远离“色狼”。(惠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