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
24岁的女子小苏(化名)
在楼下花坛边跟家人打电话
谁也不会想到!
突然有人从楼上坠下砸到了小苏身上,
而楼上坠下的女孩不幸当场身亡!
小苏被鉴定为伤残六级,
经过长达大半年的治疗,
花费了数十万医疗费用,
小苏把坠楼女孩的父母
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索赔93万多元……
案件经过
在花坛边打电话的小苏
2019年6月26日傍晚,长沙市女孩静静(化名)从27楼坠落,不幸砸中了当时正在楼下与父亲视频通话的24岁女子小苏。
见此情形,现场群众当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不过,当救护车赶到时坠楼女孩静静已身亡,小苏当即被送医抢救。
经诊断,小苏右臂骨折,肋骨骨折后将肺刺破,胸腔、腹部积血,事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此后几个月里,小苏辗转多家医院,伤情稳定后只能靠轮椅出行。而她伤后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取出身体多处骨头的内固定物。
经公安机关侦查、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事发后,静静的家人给小苏送来了7万元医疗费用,还在爱心筹款平台发起筹款,当地社区同样在邻居间募集爱心款,这些爱心款项共计37万多元。
但这些钱对于小苏的损失来说,远远不够,小苏花费了医疗费用57万多元,她的父母辞掉工作一同照顾她。事发将近一年后,小苏把静静父母起诉到芙蓉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3万多元。
然而,静静的父母却表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这么多的赔偿金额。他们认为,该事件中自己也是受害者一方,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减免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庭审问询,反复核算,多次核减,法院最终判定静静父母应赔偿小苏77万余元。对于侵权一方提出的减轻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15岁少女静静不幸坠楼、砸到行人致人重伤引发的诉讼,属民事侵权责任范畴,反映的是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静静虽然未成年,但她对从高空坠落致人重伤是存在过错的,依法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由于静静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精神,她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实际应由作为她的监护人的父亲和母亲共同承担。
静静的父母提出减轻其侵权责任,基础就是已经尽到监护职责,也就是说尽到了对静静的教育、监管和保护等义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过不少判例,如果监护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监护人已经尽最大能力、采取各种方式履行了监护职责,那么确实是可以减轻监护人侵权责任的,但监护人对此负举证责任。而在这个案件中,静静的父母虽然主张减轻责任,但由于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所以不能减轻。
该案中,原告在爱心公益价值的感召下,同意把爱心筹款作为减免被告赔偿金额的一部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从判决赔偿总金额中进行扣减,这样的做法,既符合《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精神,也践行了“文明、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等不幸事故频发,每一次意外都让人胆战心惊,本案在法律性质上也类似于高空坠物。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热点问题予以回应,明文禁止高空抛物,并积极倡导预防高空坠物等来自高空的风险。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等情形发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等事故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些规定为预防和惩处高空抛行为、妥善处理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跟过去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